2026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之后,我国在投资审批领域推出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文件。《意见》的出台,围绕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等方面作出了系统部署。
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里程碑文件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这是改革历程中的关键转折点。它正式确立了“核准制”和“备案制”,明确取消了不使用政府资金的企业项目的审批制,真正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作为新一轮改革的顶层设计,它提出了“企业为主、高效服务”的新目标,并推动了后续的法治化进程。
2017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这是我国投资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它将核准制与备案制上升到了法律高度,依法保障了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2019年,《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聚焦政府侧,它是政府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规范了政府资金的投向和管理流程,与2017年条例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
202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重点在于优化审批权限配置、规范投资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的十个方面可以概括为一个“优化”、两个“协同”、三个“规范”、四个“加强”。
一个“优化”指的是,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主要强调合理各层级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及论证管理。
两个“协同”指的是政策协同和改革协同,包括: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增进改革协同衔接两个方面。在政策协同方面,强调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加强要素审批与项目核准权限层级的衔接。在改革协同方面,强调投资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投融资机制改革和重点领域价费改革的协同配合。
三个“规范”分别指,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健全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在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面,一是强调动态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二是强调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三是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项目核准权限。在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方面,主要是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在健全投资项目评价体系方面,强调立足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方案可行性、资源投入经济性、运营可持续性为重点。
四个“加强”分别指,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在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方面,一是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二是严禁通过国有企业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三是要强化审核把关,四是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在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方面,主要强调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填报。在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方面,主要强调深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在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方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统筹与信息共享。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的解读
《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那么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要更好地理解这个“终身负责制”,我们必须对与其相关的几个重要的关键词:“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做进一步的探究。
首先是“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很明显这两个是“终身负责制”的追责对象。其中“领导人员”通常指对项目决策具有最终拍板权的相关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负责项目论证、审批、资金安排等关键环节的执行人员。
其次是“违规决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这是触发追责的条件。其中“违规决策”是触发追责的行为,一般包括程序违规、盲目决策、弄虚作假等。“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都是触发追责的影响程度,“违规决策”造成的影响达到其中任意一项就会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