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把边界说清楚:被压缩的不是一切扶持,而是地方自定的选择性税收优惠和差异化补贴
先讲一个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现在很多人口头上说“税收优惠取消了”,这个说法并不准确。真正被严格压缩和规范的,并不是国家层面依法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地方在招商中自行承诺、变相返还、选择性适用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24年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一步把红线划得非常清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2025年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又把审查标准从条例层面的原则,细化为更具可操作性的具体情形。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央有关部署则进一步明确,要出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
这意味着,过去很多地方习惯使用的几类办法,今后风险都很高。比如承诺企业按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比如通过“总部奖励”“贡献奖励”“落户奖励”之类名义,对特定企业一事一议定向补钱;再比如通过土地、社保、收费、基金等多个口子,给某一家企业专门设计“只对你有效”的成本优惠包。按照现行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这些做法只要没有上位法依据,原则上都属于高风险事项。税务部门2025年还专门开展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要求税务机关对地方违规招商涉税行为“四个不得”,并推动地方废止或修改违规招商引资相关涉税协议条款。税务总局同时还专门强调,协同防范地方违规实施奖补转引个人所得税、防范利用“政策洼地”不合理转移税源、防止“空壳企业”“开票经济”骗取地方奖补。
但边界收紧,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支持企业。恰恰相反,中央政策现在越来越强调的是:支持可以继续,而且必须继续,但方式必须从“选择性给钱”转向“法定、普惠、公开、透明、竞争中性、以公共目标为导向”的支持。也就是说,地方以后不是不能“奖励补贴企业”,而是不能再靠过去那种灰色弹性、口径模糊、对特定企业定制的办法。真正的关键,是把支持手段嵌入法定政策框架、公共服务体系和产业发展目标之中。
二、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地方支持企业的底层逻辑已经变了
过去很多地方招商,核心是“把企业拉过来”;现在越来越变成“让企业在本地持续经营、持续创新、持续扩产”。这两个逻辑,对政策工具的要求完全不一样。前一种强调短期吸引力,所以容易走向税返、补贴、拼成本;后一种强调长期经营环境,所以更依赖创新支持、市场机会、应用场景、要素保障和制度确定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文件讲得很清楚,一方面要维护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制度,另一方面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发挥超大规模市场的应用场景优势,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这里实际上已经给出了地方经济促进的新方向:政府不能再做价格操纵者和政策洼地制造者,而要更多做制度供给者、公共平台建设者、创新风险分担者和场景开放者。
所以,判断一个地方的支持手段是否合理合规,今后大体要看四个标准。第一,它是不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国家或省级政策依据。第二,它是不是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普遍适用,而不是只为个别企业量身定做。第三,它是不是围绕科技创新、节能环保、设备更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等具有公共目标的事项。第四,它是不是公开透明、规则清晰、程序可审、结果可核,而不是在协议里偷偷约定、在会商里口头承诺。谁能在这四个标准之内设计政策工具,谁就仍然可以把企业支持工作做得很有力度。
三、第一类合理合规手段:把国家法定税惠和普惠政策真正落到企业身上
地方自定税收优惠受限,并不代表税收工具整体失效。实际上,国家层面的法定税收优惠仍然非常多,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专精特新相关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等。对地方来说,今后的重点不应再是“另搞一套税收政策”,而是把国家已经存在、企业往往不会用、不敢用、用不好的税惠政策做深做透,形成“政策兑现能力”竞争。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到,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政策。
这个方向看上去不“刺激”,其实最容易被低估。很多企业并不缺政策名称,缺的是政策识别、申报辅导、合规留痕和兑现效率。地方完全可以围绕法定税惠建立专业服务机制,比如设立重点产业税惠专班、研发费用归集辅导、知识产权与高企认定协同服务、税惠适用风险体检等。这类支持方式,本质上不是给企业额外开口子,而是帮助企业用足法定政策,既合规,又有效,而且对企业的获得感并不低。对地方政府而言,这种支持的关键竞争点,不在“给多少”,而在“办得快不快、准不准、稳不稳”。
四、第二类合理合规手段:用普惠性财政工具替代选择性财政返还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禁止的是对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补贴,不是否定一切财政支持。只要支持对象、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和兑现程序是公开透明、普遍适用的,地方仍然可以通过普惠性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尤其是围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绿色低碳、数字化转型、专精特新培育、工业设计、质量标准提升等领域,地方完全可以按照公开规则设置专项资金。关键点不在于“是不是给钱”,而在于“钱是按公开规则给,还是按招商协议给;是按客观条件给,还是按企业身份给”。
这里最典型的合法工具,就是项目法而不是协议法。所谓项目法,就是把支持嵌入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绩效考核、结果公示、资金审计的流程里。例如围绕工业技改、数字化改造、绿色改造、首台套应用、创新平台建设设置专项。企业不是因为“是你”而拿钱,而是因为“符合条件、绩效达标、公开竞争后胜出”而拿钱。这样做既能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也更容易经得起财政、审计和纪委监督。地方今后如果还想“有力度”地支持企业,重点就不是谈一事一议,而是把专项资金制度设计得更专业、更精准、更可复制。
五、第三类合理合规手段:大力用好设备更新、技改贴息和科技创新贷款贴息
这是未来非常重要的一条线。相比直接发钱,贴息类政策更符合当前政策导向,因为它把政府支持嵌入真实投资和真实融资行为,既能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也更容易围绕公共目标实施。2024年以来,中央密集出台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2025年进一步加力扩围,2026年又把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国家发改委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对符合条件经营主体的设备更新相关银行贷款给予中央财政贴息并叠加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外贴息;财政部2026年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又把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
对地方政府来说,这里面有很大操作空间,而且是合规空间。地方完全可以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建立技改项目库、设备更新备选项目库、技改诊断服务机制、银企对接机制、贴息申报辅导机制。甚至可以在中央政策之外,再用地方专项资金对符合统一条件的技改项目进行补充贴息,只要规则是普惠公开、对象并非特定企业、且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一般就比“签协议返税”安全得多。更重要的是,这类政策会把企业支持与真实投资、真实设备采购、真实产能升级绑定起来,不容易异化为“注册型招商”或“空壳型招商”。未来谁把这套“项目储备—融资对接—贴息兑现—绩效评价”体系做起来,谁就会在工业项目服务上明显跑出来。
六、第四类合理合规手段:通过政府采购、首购订购和场景开放支持企业
这一类工具今后会越来越重要,因为它本质上不是降低企业税负,而是给企业市场机会。财政部2024年发布的《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合作创新采购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前者是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后者是对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金额。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制度创新,因为它把政府支持从“补贴企业”转向“以需求牵引创新”,天然比选择性补贴更符合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
地方政府如果理解透这一点,政策工具箱会一下子打开。比如在智慧城市、工业软件、医疗装备、教育设备、城市运行、节能环保、低空巡检、政务智能化等领域,完全可以依法通过场景开放、合作创新采购、首购首用、示范应用来支持企业。对企业来说,这种支持有时比补贴更值钱,因为它给的是订单、是试用场景、是市场验证、是样板工程。对地方来说,这也更有利于真正把产业做起来,因为企业是围绕应用和性能来竞争,而不是围绕谁拿到更多地方返税来竞争。全国统一大市场文件本身就强调要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因此,未来地方支持企业最有含金量的方式之一,恰恰是把自己变成“第一用户”“首批用户”和“样板场景提供者”。
七、第五类合理合规手段: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和保险补偿机制
很多地方现在最关心的一类企业,不是传统产能企业,而是新装备、新材料、新软件、新技术企业。这类企业最难的往往不是研发,而是“第一单”“第一批”“第一次大规模应用”。这恰恰是地方政府最应该发力、也最容易合规发力的地方。2024年,工信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明确要通过保险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应用瓶颈,并扩大保障范围、提升服务水平。2026年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的文件,也再次强调要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作用,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这个政策方向非常值得地方招商系统仔细研究。因为它给出了一条非常清晰的合规路径:地方政府不必直接给企业发一笔“落地奖励”,而是可以围绕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建立目录遴选、用户示范、保险补偿、场景验证和后补助机制。这样做,一方面有国家政策依据,另一方面也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这些公共目标直接相关。对很多先进制造地区来说,未来支持企业最有效的办法,可能不是税返,而是“帮你解决首用风险、首单信用和首批次市场信任”。谁把这套机制做顺,谁就能把一批高技术企业真正留在本地。
八、第六类合理合规手段:创新券、公共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支持
地方支持企业,还有一条过去常被低估但实际上非常稳妥的路径,就是支持企业降低研发和试验成本,而不是直接补经营成本。科技创新券就是典型工具。以北京“首都科技创新券”为例,政府通过公开规则,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购买开放单位的大型科研仪器、分析测试、研发服务等。这类工具本质上是财政购买创新服务能力,支持对象明确、条件公开、程序标准化,既有利于初创企业降低研发门槛,也不容易触碰选择性补贴的红线。
此外,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运行机制等方面综合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广州等地也已经把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制度化。这里给地方的一个很重要启发是:与其给企业“一次性奖励”,不如建设公共研发平台、中试平台、检验检测平台、共性技术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再通过公开规则向企业开放。这样既能增强企业黏性,也能让财政投入沉淀为长期创新基础设施。对很多想招引硬科技、先进制造、生命健康企业的地方来说,这类平台型支持,往往比直接补贴更持久,也更能形成区域创新生态。
九、第七类合理合规手段:政府投资基金,但必须走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路线
很多地方过去把基金当成另一种“变相补贴工具”,这条路现在也越来越走不通了。但这不代表政府投资基金不能做,恰恰相反,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要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文件还特别强调,要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的挤出效应。
这说明什么?说明基金依然是地方支持企业的重要工具,但用法必须改变。第一,基金不能再主要承担“财政补贴替代品”的功能,而要承担“风险共担、资本放大、耐心陪跑”的功能。第二,基金投资要按市场规则、治理规则、容错规则来做,不能以返投、返税、返迁等简单行政目标替代投资逻辑。第三,基金更适合投向创新早期、产业薄弱环节和社会资本不愿先行进入的领域,而不是把基金做成普遍撒钱工具。对地方而言,真正合规有效的方式,是用母基金、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并购基金等市场化工具,去支持企业创新、扩产、并购整合和产业链完善,而不是搞“政府变相承诺保本增值”或者“投了就必须落户纳税若干亿”的粗放操作。
十、第八类合理合规手段:用地、厂房、能耗、物流、算力等要素保障,但要公开规则、统一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禁止对特定经营者给予要素获取方面的优惠,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不能做要素保障。真正被禁止的是“只给某一家”“口径不公开”“标准不统一”的差异化优惠。相反,只要地方是在法定权限内,按照公开透明、普遍适用的方式提供标准厂房、产业园配套、物流节点、算力平台、能源基础设施、公共管网、污水处理、共享仓储、中试线等,就仍然属于政府可以做、而且应当做的事情。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调的是规则统一、公平开放,不是否定地方改善产业承载条件。
地方今后更稳妥的做法,不是对单个企业承诺“你的地价比别人低、你的社保比别人少、你的收费我单独减”,而是建设一套公开的产业承载产品体系:标准厂房怎么租、工业上楼怎么用、算力券怎么申、公共中试平台怎么开放、物流补短板项目怎么接、绿电交易和能源保障怎么配套。这些工具只要规则公开、面向符合条件经营主体、程序透明,就比一事一议的优惠更稳,也更容易长期复制。很多地方过去把“要素保障”和“要素优惠”混在一起,今后必须把两者彻底区分开:前者是公共服务,后者是选择性补贴,二者合规性质完全不同。
十一、第九类合理合规手段:人才支持和企业服务,但重点要从“现金奖励”转向“公共服务包”
人才政策也是高风险地带。过去一些地方习惯给企业高管、团队、关键人才做大额补贴甚至隐性返还,这类做法今后会越来越敏感。更可持续、也更合规的方向,是把人才支持更多做成公开规则下的公共服务供给,比如人才公寓、子女教育协调、医疗服务、落户便利、科研助理支持、校企联合培养、技能培训补贴、人才评价绿色通道等。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它既能改善企业的综合经营环境,又不容易构成对特定经营者的差异化成本补贴。
同样重要的还有企业服务。很多地方政府还没有真正意识到,在税返补贴工具受限之后,“审批效率、代办服务、项目全流程协调、政策兑现速度、涉企问题闭环处置”本身就会成为最重要的竞争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目标之一,就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招商部门来说,这意味着今后最有价值的“奖励”之一,不是给企业一张补贴支票,而是帮企业少走半年流程、少卡一次能评环评、少跑十趟审批、少承担一轮政策不确定性。这看起来不像传统意义的奖励,但对企业真实经营的价值,很多时候并不低于现金补贴。
十二、第十类合理合规手段:从“签协议给政策”转向“做机制、做平台、做清单”
地方今后真正的竞争,归根结底不是谁还能想出更隐蔽的补贴办法,而是谁能更早完成从“协议招商”到“机制招商”的转型。所谓机制招商,就是把过去谈判中模糊的、弹性的、个性化的东西,转化为制度化、公开化、平台化、清单化的支持体系。比如技改项目库、场景开放清单、首台套目录、创新券目录、公共平台服务清单、基金投资规则、产业用房供给规则、人才服务标准包、企业诉求响应机制等。这些东西一旦建立起来,企业看到的就不再是“你愿不愿意为我破例”,而是“你这个地方有没有一套可预期、可依赖、可持续的产业支持体系”。
说得再直白一点,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地方政府以后支持企业最合理合规的方式,不是继续在税返和补贴上打擦边球,而是把支持嵌入国家法定政策、创新制度、公共平台、采购机制、基金体系和营商环境之中。这样做,短期看似没有那么“刺激”,但长期更稳,更不容易出风险,也更有利于真正把产业做起来。过去拼的是谁敢承诺;今后拼的是谁有能力把公开规则做成强支持,把公共服务做成真红利,把制度确定性做成招商引资的核心卖点。这个方向,恐怕才是今后几年地方经济促进方式真正的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