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突出政策性定位,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着力打造新兴支柱产业,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国家级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地方基金是指经批准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以下简称“投向领域”)。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鼓励有关行业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换代,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投资鼓励类产业,要强化评估论证,防止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六条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一)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二)除设立方案明确可参与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四)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五)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财政部门、基金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级基金要立足全局,根据基金定位重点支持国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区域重大项目以及示范带动效应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补齐产业发展短板,突破产业瓶颈,聚焦少数关键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
第八条地方基金要找准定位,在省级政府管理下统筹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地方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项目时,要结合基金定位及地方实际,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等有关要求,注重支持产业升级和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带动社会资本有效参与。
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下简称“省级清单”),作为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依据。省级清单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程序调整,原则上同一年度至多调整1次。省级清单所列重点投资领域应以三级分类形式列示,其中一级、二级分类应分别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门类”、“大类”相对应,三级分类细化至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具体产业。
第十条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设立发起部门应当就投向领域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基金审批层级,对基金投向领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要求等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在存续期满后有序退出,同时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
第十二条本办法印发后新设立或续期的政府投资基金,在第一笔实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未完成登记的,应在本办法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政府投资基金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申请办理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政府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投向评价。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对具体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02深度解读:对招商引资产生深刻影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期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简称《工作办法》),同时制定出台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总体看,《工作办法》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十分及时必要,其核心在于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投资基金进一步优化布局和投向,促使基金回归本源、服务战略、提升效能,从而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一、加强基金投向指导的核心逻辑: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必然要求
政府投资基金作为引导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结合的重要载体,在吸引社会投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基金数量和规模的快速增长,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部分基金定位模糊,偏离了服务国家战略的政策性初衷,存在“泛化”和“异化”风险;一些地方基金投资领域交叉重叠,导致同质化竞争和资源内耗;少数基金运作不规范,异化为违规招商引资的工具,甚至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政府投资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还可能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扭曲市场资源配置。因此,无论是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工作办法》,还是构建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指标体系的《管理办法》,出台都正当其时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动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从追求数量和规模的“有没有”,转向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好不好”,促进我国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具体到《工作办法》和《管理办法》,其核心理念和管理逻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突出基金的政策性定位,确保“投得准”
《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定位是: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工作办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突出政策性定位”,其根本任务是“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这从根本上厘清了政府投资基金与纯市场化基金的本质区别。政府投资基金不是追求短期财务回报的逐利工具,而应立足于服务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盈利不是第一目的,产业发展与投资引导更为重要。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明确的投向引导(《工作办法》第四条),指导政府投资基金将投资焦点锁定在国家最亟需的领域。
为更好的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形成资金合力、实现政策目标,《工作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对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的功能定位和重点投资方向也进行了梳理,提出国家级基金要“立足全局”“抓大放小”,聚焦跨区域、关键领域的示范引领;地方基金则需“找准定位”“因地制宜”,支持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和中小企业。这种分级分类、协同发展的思路,旨在构建一个央地协同、优势互补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促进优化全国生产力布局,避免“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划定行为红线,确保“投得稳”
风险防控是政府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工作办法》第六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出了政府投资基金的禁止类投资行为,包括不得通过名股实债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从事规定以外的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不得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这些条款为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划定了清晰、不可逾越的“红线”,是防范金融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关键防火墙,确保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的规范与安全。
(三)建立评价闭环,确保“投得好”
《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指标体系,构建了一套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的动态评价与反馈机制。这不仅是简单的考核,更是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持续优化投资行为的管理工具。评价结果直接与激励约束措施挂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将在项目推介、融资支持、合作参股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评价结果靠后或存在负面行为的基金,则将面临约谈、通报、调整出资和管理费等约束措施。这套“奖优罚劣”的机制,将政策导向有效传导至基金管理机构,驱动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投资效率,最终实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效应和战略目标的有效达成。
二、投向评价具体标准:成熟精准,可操作性强,指导作用明显
在综合考虑各部门建议并吸收业界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工作办法》和《管理办法》,总体上成熟精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指导作用明显。
(一)文件结构清晰,管理要求系统
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工作办法》,从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投资方向、负面清单、国家基金与地方基金的战略定位、政府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指导方式、投向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与指导。
《管理办法》提出了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投向评价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了投向评价的上位法依据、责任部门、评价对象、时间要求、评价指标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的应用、扶优限劣、统筹协调等重要问题,系统性的构建了投向评价管理的工作框架。
关于投向评价具体指标,是业界最关心、最常用,需要逐项执行、反复查阅的内容,且亦是未来可能需要总结经验、适时优化的内容,《管理办法》以附件形式,系统列示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实用,清晰明了。
以上两个办法与一个指标体系,使《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要求落地生根,系统且清晰。
(二)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导向精准
投向评价指标体系是进行投向指导最有利的抓手,此次投向评价与指导办法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力求科学、精准。
指标设置上,共设置三个一级、13个二级指标。三个一级指标是政策符合性指标、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政策执行能力指标。其中,政策符合性指标下设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情况、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情况、支持绿色发展情况、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民间投资、壮大耐心资本情况、带动社会资本情况、服务社会民生等其他重点领域情况8个二级指标;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下设落实国家区域战略情况、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产能有效利用情况3个二级指标;政策执行能力指标下设资金效能情况、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2个二级指标。为使指标体系指导性、实用性更强,还在7个重要的二级指标下设20个3级指标。
分值标准上,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就一、二、三级指标设置了明确的分值标准,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更好的发挥了重点事项的引导作用。例如,政策符合性一级指标分值为60分,突出了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定位;优化生产力布局一级指标分值为30分,与政策符合性一级指标合计分值达到90分,旗帜鲜明的以绝对高比例的分值权重突出了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和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定位。
指标说明和计算方法上,评价指标体系对各个一级、二级、三级指标均作了详细说明,对评分标准进行了详细解释,使各指标的评价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使投向评价具有非常清晰的指导作用。
(三)管理流程闭环,责任主体明确
《工作办法》构建了从“设立评估”到“信用信息登记”再到“分级管理”的完整管理闭环。
一是设立评估。《工作办法》第十条规定,基金设立过程中,发起部门应就投向领域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发展改革部门需出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意见,这从源头上加强了准入管理。
二是信用信息登记。《工作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所有政府投资基金必须在指定系统完成信用信息登记,确保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动态更新,为后续评价和监督提供数据基础。
三是分级管理。《工作办法》第九条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本省“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这一规定既赋予地方结合自身禀赋制定具体投向目录的灵活性,又通过备案机制确保地方规划与国家宏观导向的一致性,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协同管理。
三、总结与展望: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
根据《指导意见》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工作办法》和《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并同步废止不再匹配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将与《指导意见》一并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但要清醒认识到,政策的成功,关键在于后续的落地执行与动态优化。一方面,需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同,确保政策精神不折不扣地传导至每一支政府投资基金,评价工作要做到公正、透明、有据可依。另一方面,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必须主动适应新规,深刻理解其政策内涵,将支持国家战略、优化生产力布局、规范运作、提升效能等要求,内化为投资策略和日常管理的核心准则。
在这套科学、严谨的政策框架引导下,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能够真正成为服务国家战略的“战略资本”、支持科技创新的“耐心资本”、推动产业升级的“智慧资本”。通过优化布局、精准投向、规范管理、提升效能,政府投资基金必将在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宏伟征程中,书写更加辉煌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