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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河南: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禁止不规范招商!
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加强招商引资信息披露,不得违反规定通过财政奖补与税收优惠、提供土地优惠、过度配置资源、举债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列举并禁止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而采取的多种不规范、不可持续的招商引资手段。
相关专家认为,这一规定直击当前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存在的“内卷”乱象,旨在遏制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防止因短期利益而损害长远财政健康和市场公平,体现了从“拼政策”向“拼服务、拼环境”转变的立法导向。
此外,草案第五十条提出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机制”,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和亮点,它要求政府不仅要“招得来”,更要“落得下、发展好”。
总结而言,第五十条的亮点在于实现了从“重招商”到“重落地”、从“拼优惠”到“拼服务”、从“不透明”到“更透明”的三大转变。它不仅划定了招商引资的“负面清单”、杜绝了短视行为,更前瞻性地建立了促进项目成功落地的“正面激励”机制,对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02河南: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要求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记者从草案第十四条获悉,对外商投资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这标志着在制造业领域,外资将与内资享受完全同等的市场准入待遇,真正实现“非禁即入”。
此前,我国已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仅剩的两条限制措施,包括“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保密处方生产”等,实现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清零”。
相关专家认为,河南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落实这一国家重大开放举措,不仅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具体行动,更是依托自身制造业基础优势,吸引全球高端要素资源集聚的战略选择。这向国内外投资者传递出清晰信号:河南欢迎全球制造业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共享超大规模市场机遇。
03河南:立法严禁“一刀切”停产停业
从草案第五十八条获悉,除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依法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至少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市场主体。相关专家认为,这一条款针对的是以往在环保整治、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中出现的“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化、运动式执法现象。此类做法虽出于公共利益考量,但往往“误伤”大量守法经营企业,打乱正常生产计划。新增条款不仅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尊重,更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坚守,体现了监管从“粗放管控”向“精准治理”的转变。
04河南:将事业单位等违约失信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
草案第二十八条明确,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约失信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该条款其他内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或者变相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款项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这一举措,将政务诚信与营商环境评价直接挂钩,地方政府的诚信表现将成为衡量其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通过评价体系和追责机制,对强势方形成有效约束。不仅能纠正“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更传递出“政府与市场主体平等”的明确信号。
不仅是河南,今年4月,上海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情况,其中一条措施明确,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动态调整市场监管领域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将政府违约失信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信用修复集体救助机制等。
2023年,江苏省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也明确加大对地方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可以说是当下最为重要的营商环境之举。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就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提出多方面要求。《意见》明确,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05河南: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健介绍,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1年施行以来,对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就全国统一大市场、“高效办成一件事”等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我省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固化有效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为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优化市场环境。《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实行反垄断合规指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经营主体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推动科技、绿色、普惠、养老和数字金融创新发展,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衔接上位法规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优化政务服务。《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推进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同时建立审批服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涉企审批问题;推行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制度,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合法渠道免费获取专项信用报告,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使用;规定惠企政策精准匹配,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有惠必享;提升登记事项办理便利度,进一步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
优化法治环境。《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探索构建“风险+信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差别化管理;在监管过程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非现场执法、扫码入企、跨部门联合检查等制度,坚持无事不扰,避免多头执法;同时明确,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制定本系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等事项清单;实行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制度,规定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提出修复申请,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应当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