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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政策执行灵活性需求,避免地方“钻空子”,该文件直接叫停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返还、土地优惠等恶性竞争行为,若全文公开细节,可能促使部分地方政府寻找政策漏洞或变通执行,不公开具体条款可保留中央对地方执行情况的动态调整空间。
另外未来该文件可能与《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工作指引》(2025年征求意见稿)形成组合拳,出台更多配套措施,过早公开全文可能限制后续政策灵活性。
二是维护政府公信力与协商空间,文件要求清理“口头承诺”“灰色奖励”等隐性优惠,但部分历史承诺涉及法律纠纷,部分地方优惠政策可能已写入合同或地方管理办法。不公开全文可避免企业集中索赔,为地方政府留出协商缓冲期。
这份文件为何如此致命,它直接斩断了中国经济增长的“隐性发动机”: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内卷”吸引投资的模式,将一场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终极拷问,赤裸裸地抛给了所有参与者。
1、各地行动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25年8月底前全面清理违规政策。
目前,多个省份已经快速响应,制定了具体的清理规范行动方案。如江西部分地区、浙江、天津等地也在稳步推进违规补贴的清理工作。安徽省安庆、芜湖等地已停止税收返还政策。此外河南部分地区也已陆续停止返还。
2、政策要点
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措施充分考虑各地差异性,明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组织存量整治,避免“一刀切”。
某省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梳理由地方政府直接实施、以及通过政府出资的经营主体或事业单位实施涉及招商引资的各类财政返还、补贴等存量政策,对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部署和要求的,要于2025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废止。
对于政府与正常经营的企业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合约签订的存量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直接或间接违规实施招商引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土地出让收入等减免或返还的相关条款要立即终止。
对于政府与正常经营的企业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合约签订的存量招商引资项目,涉及违规利用财政资金或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为企业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或代为承担经营成本的相关条款,如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层面政策性文件直接依据的,可综合考虑具体项目规模、性质等因素,研究设置必要过渡期,逐步调整退出,过渡期终止日不超过2027年8月底。
政策明令禁止各类违规返还税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返还个人所得税、返还车船税,对灵活用工、网络货运、再生资源回收等各类平台企业返税,对实体企业返税、提供出口补贴,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或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等行为。
通过地方财政或国有企业以各种名义给予企业高管、经营团队或招商中介各种形式的奖补,若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文件直接依据的,属于违规招商引资行为,2024年5月底后应立即停止执行,且在今后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日前,厦门火炬高新区出台《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针对科技企业提出21条举措,其中部分关键设计可作为其他地区谋划同类政策的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鼓励企业使用“火炬创新券”
(一)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不超过10万元的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企业向“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可按照“火炬创新券”使用规则予以抵扣,最高不超过合同应付金额的40%。
(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承接“火炬创新券”服务事项。“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按季度向高新区申请兑付抵扣金额,同时高新区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家服务机构年度享受本项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 第二条 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其所获得的市级相关认定奖励金额的50%给予支持。
(二)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研发费用数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12%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瞪羚企业”发展
依据国家标准GB/T 41464-2022《高成长企业分类导引》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15%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发展
依据国家标准GB/T 41464-2022《高成长企业分类导引》开展“独角兽企业”认定。优先将“独角兽企业”向高新区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推荐,按规定给予基金投资支持。按“独角兽企业”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2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
鼓励“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或拥有市级及以上级别研发创新平台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其当年度签订的技术合同(以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为准)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条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培育“火炬协同创新主体”
每年组织认定“火炬协同创新主体”,对当年度经认定的企业按照其开展协同创新工作的类别,分别给予以下扶持:
(一)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按照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对外提供中试验证服务。按照企业实际提供对外中试验证服务并于当年度实现收入金额的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获批“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按照所获称号分属于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称号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对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并署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并署名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并署名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项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个项目获得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多个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每年组织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评审,对申报项目的编写质量、实际运用情况等进行评定,择优按项目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条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区级同类型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政策。
第十条 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
每年组织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工作,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进行评定,择优评选(最高10家)一批知识产权优质企业进行培育。项目培育期满后,由高新区组织验收考核,对综合评分位列前50%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其余通过考核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开展“火炬专利奖”评选 每年组织“火炬专利奖”评选工作,围绕专利撰写质量、技术方案先进性、运用与保护成效、产生社会效益与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评定。对获评“火炬专利奖”(最高15个)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获奖专利不超过1件。已获得过国家、省、市、区专利奖的项目不再参评“火炬专利奖”。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对获评省级、市级专利奖项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项系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其他类似级别划分维度)依次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同件专利获得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多个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开展产学研转化工作。创业孵化载体当年度每引进孵化1个拥有发明专利的高校师生注册成立企业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孵化载体当年度每引进孵化1个拥有实用新型专利的高校师生注册成立企业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运营机构年度享受本条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提档升级、高质量发展 (一)对当年度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标准级孵化器”和“卓越级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孵化器运营机构3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个孵化器获得本项前述规定的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区级同类型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政策。 (二)对当年度在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载体考核中获评优秀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20万元的考核配套奖励。同个创业孵化载体在同一考核年度获评多个考核优秀等级的,仅享受一次本项考核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培育优质创业项目 创业孵化载体上一年度每新增1个常驻办公的台湾创客项目或金砖国家(不含中国大陆及港澳)创客项目,在当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创业孵化载体的培育辅导下,在孵企业或毕业不超过12个月的企业上一年度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按每家企业单项10万元的标准在当年度给予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奖励。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引进培育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创业孵化载体引进近三年曾于国家部委举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或推荐在孵创客项目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创业大赛获奖的,分别在引进或获奖的下一年度给予该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个获奖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单家运营机构年度享受本条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本条款与市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措施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给予政策配套或分担扶持资金的部分) (二)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扶持资金的政策) 第十七条 本措施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不包括基金投资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申请年度满足其中两项或以上的,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奖补金额。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企业择一申请后,不再进行差额补足。 第十八条 若扶持资金申报总额超出对应条款的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则根据企业申报金额占申报总额的比例,以年度预算限额为基数,对企业申请的扶持资金按比例兑现。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查实,高新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协议约定,要求其立即返还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25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措施受理执行)。有效期满后,已根据相关条款提交申请或进入兑付程序的,有关条款效力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