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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扎实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

发布时间:2025-09-04 14:31 标签: 招商引资

01《旗帜》杂志:税务总局扎实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的大事要事,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税务部门是国家税收安全的“守门人”,始终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也是良好营商环境的“护航者”,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建设有政治担当的模范机关。

上下同心步调一致。自2024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明令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垂管意识,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要坚决抵制,不得参与配合,对企业正常迁移不得设置障碍,并紧盯相关税费的申报异常、收入异常和减免异常等问题,依托税收大数据建立监测指标体系,组织排查3000多条疑点线索,对核实后确有问题的迅速推动查处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协同纠治违规招商引资乱象,确保全国政令统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规范执法统一标准。为避免各地对税费政策理解不一带来的执法差异,近年来发布了系列税费政策执行口径。先后在华东、东北等六大区域,统一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实现区域内执法标准统一。同时将征管程序和服务标准嵌入信息系统,为税务执法装上“公平秤”和“标准尺”,着力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执法差异。

坚守法治维护公平。法治公平是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石。税务部门一方面注重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注重推进税收政策和法治制度的完善,助力夯实法治基础。会同有关部门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纳税地点,从证券账户的开户地调整为上市公司所在地,防止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转移证券账户变换纳税地点享受个别地方违规实施的奖补。对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明确实质性运营标准,凡享受优惠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符合这些标准,以防范骗享优惠带来的区域间不公平竞争。

02税务系统的“三个不得”:严防违规招商引资 

关于违规招商引资, 税务局提出了“三个不得”的明确要求。这是税务系统在治理此类问题时的涉税规范,旨在约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来说,“三个不得”涵盖了以下方面:

▲ 不得出谋划策

首先, 不得为违规招商引资活动出谋划策,包括提供税务筹划或政策解读等建议和帮助,以防止助长违规行为。

▲ 职责坚守

其次, 税务机关应严格遵守职责,不得参与或配合违规招商引资活动的任何环节,如虚假注册或投资等,以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 发现问题报告

最后, 一旦发现违规招商引资活动,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或拖延处理,以确保及时纠正和查处。

这一要求展现了税务系统对违规招商引资的坚决态度,旨在强化税务监管,维护税收秩序,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同时,这也提醒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清醒,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履行税收征管职责。

03遏制“内卷式”竞争,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顺利实施

今年6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下称《规定》),致力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明确,平台企业要在今年7月首次报送包括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名称等在内的自身基本信息。8月20日,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规定》实施后,各类互联网平台企业积极响应,平台基本信息首次报送工作进展顺利。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作为遏制刷单炒信等“内卷式”无序竞争、破解地方违规利用平台招商引资问题、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公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制发了相关配套操作公告,开展多轮次平台企业摸底,形成应报送平台企业名单。各地税务机关“点对点”做好宣传辅导,对“报什么”“怎么报”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提供安全、保密、可靠、便捷的信息报送渠道,健全涉税信息数据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涉税数据安全。

目前相关平台企业在今年7月已经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了包括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名称等在内的基本信息,对于个别尚未报送基本信息的平台企业,税务部门将开展宣传辅导和约谈提醒。《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对境内外平台企业一视同仁,努力使每个经营主体都能在公平的赛道上竞争,确保《规定》在全国范围得到统一、公正地执行。

根据《规定》要求,今年10月份,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为确保10月首次涉税信息报送平稳顺利,税务部门及时升级信息系统、优化服务措施,目前已辅导平台企业在试报过程中掌握统一的报送口径、标准和方法,为首次涉税信息报送打好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进《规定》落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全国执法标准统一,遏制“内卷式”无序竞争,协同纠治利用平台违规招商引资行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04地方招商引资财政奖补、税费优惠“红线”更明确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该《办法》对此前国务院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助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此前部分地方政府违规滥用一些税费、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入驻,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甚至会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对此,《条例》第十条,要求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然而上述规定相对笼统,实践中地方执行出现偏差。

3月18日,在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直言,《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握不准,有的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准确的。

周智高接着说,这次出台《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这样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五种情形,比如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等。

《办法》第十八条,也明确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四种情形,这包括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等。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四种情形。这包括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减免、缓征或者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或者缓征社会保险费用。

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都在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补贴或返还等政策,减少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周智高表示,这次《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