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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省实施:各县建设专业招商队伍,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招商!

发布时间:2025-06-25 17:21 标签: 招商引资

广东省县域经济振兴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县域经济振兴,促进全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自治县、县级市(以下统称为县)经济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县域经济振兴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精准施策、改革创新、保障民生的原则,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特色发展相结合的机制,持续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县域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城融合发展,统筹强县、富民、兴村,全面提升县域经济发展能级。

第四条【政府和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域经济振兴的组织实施,将县域经济振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县域经济振兴发展的政策体系,协调解决县域经济振兴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域经济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有关县域经济振兴工作。

第五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市场拓展、智力支持、志愿服务、捐资捐物等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县域经济振兴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促进县域经济振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县域经济振兴相关措施、成效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县域经济振兴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七条【产业规划与布局】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全省产业规划布局,在明确各类产业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跨区域协同机制时注重对县域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级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全省产业集群建设,统筹市辖区与县、各县之间的产业规划布局,指导和支持县域产业错位发展、协同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专业化、集群化、特色化、融合化发展。

第八条【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现代科技与传统农业相结合,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科技装备创新,因地制宜发展粮食生产、特色种养、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现代化海洋牧场和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深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发展智慧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农资农技、冷链服务、农产品产销对接、数字化平台等资源,优化公共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构建农产品和农资现代流通网络,提升农业综合效益;完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联动机制,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九条【新型工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进企业、园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推广智能化生产方式;以科技创新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链价值;提升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水平,引导制造业企业入园发展,发挥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第十条【文旅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挖掘县域文化旅游资源,打造民俗游、文化游、体育游、红色游、乡村游、滨海海岛游、内河水系游、森林康养游、研学游等特色旅游品牌,发展沉浸式体验、低空观光等新业态,丰富消费场景,促进文化旅游与餐饮、住宿、康养等产业融合,推动县域文旅产业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第十一条【现代服务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推动服务业与农业、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信息技术、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和金融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传统服务业的现代化改造和升级,促进医疗健康、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休闲和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第十二条【产业平台建设与配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域产业平台标准化建设,推进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县域产业平台提质增效,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建立健全县域产业平台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支持机制,增强县域产业平台整体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创新平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供电供水供气标准化服务体系,推动县域产业平台运营市场化、专业化和主体多元化,提升县域产业平台建设运营水平。

第十三条【品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粤字号”农产品等的认定或认证;建立健全品牌发展评价体系,支持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和产品品牌创建与推广,优化品牌建设环境,引导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工艺、产品体系和服务质量。

经营主体应当强化品牌培育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制度,在战略制定、市场定位、产品开发、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提升品牌价值,增强企业品牌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体系,培育科技创新主体,优化县域科技创新环境,加大先进技术引进力度,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经营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与具备条件的县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推动校地协同创新,探索“产业园区+科创飞地”等各类跨区域合作模式;鼓励大型企业科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第十五条【经营主体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域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发挥县域龙头企业对产业集群的辐射带动与整合引领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打造完备的产业链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中小企业服务机制,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壮大县域民营企业;支持县域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依法办理农村各类产权确权和登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激发农村市场活力,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合理利用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

第十六条【国企带动县域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推动县属国资国企改革,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打造产业特色鲜明、专业化和规模效应突出的功能性国企,鼓励县属城投公司向产业投资公司转型发展。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该鼓励省属、市属国企加强与县属国企在县域资源开发利用、特色产业培育、园区以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领域的合作,根据自身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上对县域经济振兴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招商引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建立健全全省招商引资数字化平台,高效配置全省城乡区域及农村招商资源,推动各地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提升招商引资水平,促进形成规范招商、良性招商新模式,实现县域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地区招商引资部署工作,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梳理布局,指导各县按照产业发展定位和主攻方向开展招商引资,推动各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比较优势招商引资,健全招商引资决策和评价机制,强化县域专业招商队伍建设,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创新招商引资形式,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提高招商质量。

第三章 新型城镇化

第十八条【分类引导发展方向】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和功能定位,统筹自然和人文因素,分类引导县城发展。

支持位于城市群和都市圈范围内的县城融入邻近大城市建设发展;支持具有资源、交通等优势的县城发挥专业特长,培育发展特色经济和支柱产业;推动位于农产品主产区内的县城集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更多吸纳县域内农业转移人口;推动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城逐步有序承接生态地区超载人口转移,发展适宜产业和清洁能源;引导人口流失县城转型发展。

第十九条【规划设计】 县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自然资源、人文历史、产业基础和人口流动规律,科学统筹谋划县城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功能布局,在县城风貌上加强设计引导,以县城高水平规划设计引领高标准建设,保持城市规划的延续性、严肃性和约束性,增强全周期管理力度,提升县城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水平。

第二十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要素配置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覆盖面,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

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多元化住房保障机制,加大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保障制度,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自愿有偿退出制度。禁止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基础设施】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停车场、公共充电桩等市政设施,做好铁路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完善路网衔接,提高枢纽周边道路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县域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健全防洪排涝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老化管网和老旧小区改造,推进燃气管道建设,提升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推进市政设施智能化、低碳化改造,夯实县城运行基础支撑。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服务人口和覆盖半径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完善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扩大义务教育公办优质学位等教育资源供给,办好县域普通高中,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普惠托育服务、残疾人康复设施等社会服务保障能力,优化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共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布局,统筹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数字化建设,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增进县城民生福祉。

第二十三条【商业体系】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完善县域商贸流通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农村既有网络和优势资源对接合作;优化县域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乡镇大集、集(农)贸市场、特色商业街等商业设施,完善县镇(乡)村三级农村物流体系,推动县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四条【县城带动乡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间均衡有效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建立权属清晰、职责明确的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推动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向乡村覆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

第二十五条【乡镇联城带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美丽圩镇建设,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因地制宜改善基础设施,增强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乡镇连城带村节点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镇差异化、品质化、特色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中心镇建设成为县域副中心、发展成为小城市,推动专业镇提高主导产业集聚度,持续增强经济效益,支持特色镇挖掘利用历史人文、自然景观等独特资源实现特色化发展。

第四章 要素支撑

第二十六条【要素市场化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要素市场配置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土地、资金、人才等县域经济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加快数据等新型要素市场培育,实现县域经济要素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运行机制与市场化交易平台,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提升要素交易治理水平,增强要素应急配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利用机制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探索建立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强化县域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基础设施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存量空间集聚与潜力释放,优化调整用地计划指标配置,推动土地高效集约利用。

第二十八条【财政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增加省以下地方自主财力,强化“三保”财政支撑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保障,增强地方发展内生动力。

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县域经济振兴发展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深化财政资金“补改投”改革,完善财政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投融资支持】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制度,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强化投资调度机制,完善投资评价机制,拓宽民间投资渠道,规范、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机制。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县域项目谋划储备工作机制,健全政府债务常态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防控,遏制新增隐性债务。

第三十条【金融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层次县域金融支持与服务体系,完善县域信用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改善县域金融环境,提升区域综合金融支持与服务能力,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出资引导、国资引领、市场化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政府引导基金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方式,支持县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引导省内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拓宽融资渠道,助力县域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人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县域经济振兴人才需求,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和跟踪服务制度,在人才职称评审、薪酬分配、住房安置、子女入学、就医养老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人才入县下乡激励机制,加强人才驿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推动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方面人才下乡服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大订单式人才培训力度,提升县域技能人才自给率。

省人民政府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科技项目规划、课题合作、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定期选派高校、科研院所中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县域、镇村开展服务,助力县域经济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经营主体权益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组织同类活动;

(二)违法向经营主体收取费用、罚款,要求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摊派,或者强制要求提供赞助、接受有偿服务;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检查,干扰经营主体正常活动;

(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

(五)违规开展异地执法或者趋利性执法;

(六)其他违法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优化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工作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主动向经营主体精准推送惠企政策,建立健全优惠政策免申即享、一网通办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帮办代办等制度,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全域跨域通办,方便经营主体办事创业。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不能及时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分管的负责人报告。政府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经营主体合理合法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信、政务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数源部门制定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数源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编目挂接至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并动态更新管理,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优化监管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明确各类监管的目标,科学划分部门监管职责,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监管的社会参与,推进智慧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与公正性,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

第三十五条【县域信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域信用体系建设,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

第三十六条【县镇管理体制优化】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扩权强县改革,深化“县直报省、省直达县”管理机制探索,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动力活力。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将相应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具有承接能力的县实施,并依法纳入权责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与事权下放相衔接的编制、资金、技术等保障机制,确保权限顺利下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强化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的统筹能力,依法赋予有条件的乡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尊重村(居)民意愿,引导乡镇和村居集约集聚发展,优化镇村规模结构。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财政投入等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域经济振兴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对县域经济振兴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容错免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域经济振兴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制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县域经济振兴工作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或者因主动担当、抢抓机遇造成的无意过失,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且无谋私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改革特别授权】 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

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创新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