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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绩效如何奖惩?这份方案把流程和标准讲透了!

发布时间:2025-06-25 17:07 标签: 招商绩效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招商引资绩效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每年度的《漳州市驻外招商人员单列考核方案》《诏安县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诏安县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以及《诏安县驻粤港澳大湾区招商小分队工作机制》等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招商引资绩效奖惩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商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从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等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认定小组,采取季度调度与集中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另行设定。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一)全县实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除外);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

(二)各乡镇(区)。

(三)县直各部门。

(四)单列考核的驻外招商工作组

(五)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并达到规定的重点产业项目投资的引资人:商会(协会)、招商大使、招商顾问、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只适用正向奖励措施)。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认定重点产业:我县“两优三新”主导产业(含食品加工产业、婴童文化创意产业、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精密机械制造产业、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海洋装备制造、冶金新材料等中菲“两国双园”诏安片区重点产业,以及现代物流业、文旅康养产业、特色现代农业等其他符合我县重点发展导向产业。

(二)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以及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发电、增资、股权投资等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五条 正向奖励措施

(一)全县实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超额完成《诏安县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下达招商任务数的,优先推荐作为省、市表彰奖励人选及作为参与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对引荐项目的县直部门、乡镇(区)、县属国有企业,以及单列考核的驻外招商工作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补:

1.给予工作经费奖励:达成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产业类项目签约并落地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给予工作经费奖补激励。工作经费应主要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各类活动,包括项目包装策划、宣传推介、洽谈接待、会务会展、外出考察等相关工作,除年终县委、县政府开展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外,不得用于违规发放津补贴、个人奖金等。

2.给予评优评先奖励:对完成招商引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区),根据县招商办对其年度考核结果,综合得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在下一年度的诏商大会暨民营企业投资创业大会上进行表彰,同时在总投资有亿元及以上征地类制造业项目的基础上,考核结果为前三名的单位在干部提拔重用、晋升职级等方面适当倾斜。对完成《诏安县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目标任务的县直部门,引进总投资亿元及以上的征地类制造业项目,其单位在干部提拔重用、晋升职级等方面适当倾斜。

对引进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等直接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工业项目的单位,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当年度绩效考评得分达到系列优秀线,且不存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形的,可不受该系列优秀比例限制,评为优秀等次;若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同时申报集体三等功。

3.对干部个人引荐项目奖励:若引进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内资项目或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年度考核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若引进项目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或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及时奖励,并优先给予提拔重用、晋升职级职称。对单列考核的驻外招商工作组,按照《漳州市驻外招商人员单列考核方案》《诏安县驻粤港澳大湾区招商小分队工作机制》等机制,年度考核结果成绩优秀的驻外招商人员,由县领导在年终进行慰问,并授予“金牌招商员”荣誉称号及奖牌奖励;对于招商成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驻外招商人员,结合个人实际情况,优先给予提拔使用、评优评先、晋升职级。同时,对引荐项目实缴资本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及以上(外资到资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引荐人,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优先在县域内择校,但同一子女不得重复享受。

(三)商会(协会)、招商大使、招商顾问、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引荐项目应是在我县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项目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截止日期为奖励申报日期)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的可申请奖励:

条件一:项目公司在诏安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条件二:内资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引荐项目符合认定标准,经审核通过,给予以下奖励(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1.项目信息引荐奖励

对向我县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促成项目最终落户诏安的个人或团体,按照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额,分别按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给予项目信息引荐奖励金。

2.项目推动引荐奖励

对向我县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推动投资方与我县招商部门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促成项目最终落户诏安的个人或团体,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每个项目推动引荐奖励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符合条件一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条件二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重点项目叠加奖励

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叠加奖励。

4.外资项目叠加奖励

除以上奖励外,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项目,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5.子女入学择校奖励

对引荐项目实缴资本或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外资到资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推动引荐人,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优先在县域内择校,但同一子女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引荐项目备案

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于项目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诏安县项目引荐人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4),向县工信局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若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引荐项目奖励申报

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报奖励(若第3年在申报期后达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次年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1.申报材料:项目引荐人应向县工信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诏安县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5和附件6);(2)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若申请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还需提交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4)若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2.项目审核:县招商办负责组织认定小组开展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3.奖励兑现:奖励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县工信局负责收集、审核奖励兑现手续材料后报县财政局兑现。项目落户所在乡镇(区)负责通知引荐人领取奖励金。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个引荐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2名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确认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奖励金基数为申报截止日期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七条 反向鞭策措施

(一)对全县实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未完成下达招商任务数的,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做情况说明。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区)党政主要领导没有完成下达招商任务数的,个人取消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推荐资格和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二)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综合得分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由其进一步调查了解,若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三)连续两年没有引进征地项目的乡镇(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提高项目履约率,对引进的招商项目采取追溯管理的办法,对因我方履职不到位等责任和作风问题的原因导致项目撤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四)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驻外招商工作组成员或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人员进行调整,当年度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及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纪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项目落地乡镇(区)要认真做好项目引荐奖励申报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奖励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办理备案手续且注册登记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我县其他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及牵头组织实施,并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和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