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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推动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培育发展我省新质生产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创业投资主体倍增计划,打造全国创业投资高地
到2030年末,力争全省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达到500家,管理基金达到2000只,基金管理规模达到4000亿元,打造全国创业投资高地。
(一)支持优秀管理机构在川长期发展。鼓励国内外优质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我省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遴选。对贡献突出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税收、医疗、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支持。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基金通过滚动出资的方式,加大对优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出资力度。2026年12月31日前,对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投资期超过1年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天使投资个人在川发展,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川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鼓励上市公司和“链主”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依托现有或新设政府投资基金,设立面向风险投资机构(CVC)的基金。支持“链主”企业、上市公司参与组建创业投资基金,优先与有资金或有项目资源的基金管理人开展合作。上述企业、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级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
(三)高质量建设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区。支持成都市建强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支持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打造集聚区。集聚区结合实际制定落户奖励、人才引进、租金补贴等专项扶持政策,并为入驻机构提供登记备案、出资协调、项目推介等综合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为被投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中介服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四川证监局,成都、德阳、绵阳、宜宾市人民政府)
二、开展资本入川行动,拓宽募资渠道
(四)政府让利社会资本。按照“政府引导基金让利—国资基金微利—市场化基金盈利”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让利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有投资收益的情形下,政府引导基金可全部让利;国资基金应适当降低门槛收益目标,鼓励将可获分配的超额收益让利于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让利部分作为利润纳入企业考核计算。(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加强基金出资联动。支持四川省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会同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等经济体量较大市的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基金出资不与基金注册地挂钩,建立出资地与注册地收益分享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对重点产业领域设立的子基金,鼓励项目承载地的产业基金主动参与出资;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鼓励各级国资加大配资力度,单一国资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可提高至70%,特殊情况下允许国资、财政出资部分先行设立运行。优化各级国资联动决策机制,提高出资决策效率,鼓励共享使用尽职调查信息。〔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吸引长期耐心资本。支持保险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在川设立或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科技、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军民融合等部门积极对接主动服务国家级基金,争取国家级基金和管理机构落地四川。争取全国社保基金加大对我省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力度,配套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川落地。协调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做好对耐心资本参与基金的配套出资,支持本地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合作力度。(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四川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机构项目对接,促进资本赋能实体经济
(七)挖掘推送重点项目。搭建创业投资机构与在川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对接平台,发掘投资项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效率。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各市(州)定期梳理更新重点产业链项目、重点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及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打造线上对接平台。依托四川省“科创通”线上平台,做好创业投资基金信息发布、项目发布、投资对接等线上服务。完善四川省上市(并购标的)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推荐已投企业入库,实现机构和企业信息互通、双向对接。(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科技厅)
(九)建立线下对接机制。依托“创投天府·周周见”常态化投融资路演、“天府科金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路演等活动,常态化开展线下对接。鼓励各市(州)对市场化融资对接服务机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经济体量较大的市(州)举办面向全球的创新创业比赛或项目评比,对优秀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股权投资+信贷配套”支持,对全国、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且在川落地的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松绑创业投资基金考核,营造敢投愿投氛围
(十)完善风险容忍与容错免责机制。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60%,对于投资种子期企业或未来产业的基金,可进一步提高至80%;单个企业(项目)最高允许100%亏损。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对于基金存续期整体收益进行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逐步放宽或取消回购条款,根据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基本面放宽或调整对赌条件。建立容错机制,在投资损失容忍率范围内的,对基金管理人和国有出资人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建立投资行为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未规范履行决策流程、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当发生触及负面清单情形时方启动追责程序。(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财政厅、审计厅、省国资委)
(十一)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创业投资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加强基金和项目投资档案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加强创业投资基金风险防范,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不得以基金股权投资名义开展债权融资活动。〔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川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拓宽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促进资金良性循环
(十二)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与并购渠道。依托省委金融办牵头的资本市场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加快被投企业境内外上市进度。搭建省内外上市公司与被投企业的并购对接平台。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出资设立并购基金收购被投企业。鼓励省内国有企业跨区域并购。(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川证监局)
(十三)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存续期要求。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2年,确需延长的可放宽至不超过15年。支持到期无法完全退出的存量国有出资基金,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存续期。(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四)扩容组建S基金接续存量投资。推动国家S基金在川落地,鼓励省、市两级财政、国资联动出资设立S基金,对省、市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的存续基金做好接续安排。出台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份额转让管理办法,简化退出流程。(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五)改造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推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天府股交中心)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为被投企业提供挂牌展示、融资对接、股权转让、上市培育等服务。支持天府股交中心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估值定价、交易转让等全流程服务,推动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份额在天府股交中心转让交易。探索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试点。(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四川证监局、成都市人民政府)
六、做好全生命周期服务保障,优化创业投资生态
(十六)提供投资估值服务。依托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打造全省投资估值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为拟融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投前、再融资、退出估值服务。(责任单位:科技厅)
(十七)搭建投后赋能平台。支持四川振兴集团、四川科创集团开展投后服务,依托四川省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和四川省投资基金业协会打造投后赋能公共平台,为被投企业提供项目融资、补贴申报、政策培训、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对接、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中试研发等服务,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行业交流、募资撮合、人才引进等社会化服务。(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八)聚力支持被投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投企业的落地服务,强化用工、用地、用能等保障,协调解决环保、社保等问题,优化纳税服务,提供客户资源对接、应用场景拓展等市场导入服务。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军民融合等部门重点支持被投企业的资质认定、项目申报、研发补助和职称评审等。〔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四川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投资保控联动支持。各市(州)建立被投企业融资白名单,为被投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融资综合服务,推动银行、保险、券商、基金、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协同支持被投企业。〔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征纳互动平台、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小微减免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可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可将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
(二十一)汇聚海内外创业投资人才。根据创业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成员既往投资业绩,适度放宽学历、年龄等要求,支持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对入选人才在资金资助、住房保障、医疗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强化协同调度,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每两月开展工作调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和推动政策落实。省委金融办统筹协调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财政厅每年对政府引导基金运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创业投资机构和被投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堵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