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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推动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范招商引资领域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切实推动柯桥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实施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我区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深化区域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有效清理招商引资领域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引导招商引资政策符合竞争政策精神,切实服务我区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先行和共同富裕示范。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跨区域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协同机制。探索实施跨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调查研讨协作,深化推动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衔接联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与行业发展协同,提升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监管效能。
(二)综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梯次性监管服务。深化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投诉举报与回应、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反垄断观察员等制度,严格实施柯桥区公平竞争审查“三函”制度,综合运用风险提示、核查整改、提醒敦促等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刚性约束。
(三)出台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指引。组织区发改、财政、商务、经信、投促中心等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开展论证,起草我区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指引并发布实施。
(四)深化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综合运用公平竞争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和第三方评估,对区内招商引资领域政策措施开展重点抽查清理,重点整治含有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阻碍企业自由迁移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五)实施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增值化服务。结合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推进公平竞争政策“进机关、进党校、进企业”等行动,营造全社会公平竞争浓厚氛围。通过技能竞赛、业务培训、研讨交流等方式,强化合规意识和公平竞争审查能力。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5年2-4月)。对省市区内相关单位、部门开展调研走访、专题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初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二)强化运用阶段(2025年4-5月)。工作方案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后实施,重点开展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专项检查、案例分析、评估等,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交流。
(三)总结运用阶段(2025年6月)。制定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指引并实施,强化公平竞争普法宣传,并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提升。
四、工作成果
有序推进我区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为我区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探索新路径、构建新机制:
(一)以规范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为核心,指导相关单位按程序对违规政策措施进行整改或废止,切实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
(二)围绕招商引资领域重点关注和竞争失序多发风险,出台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指引,加快推动招商引资政策向普惠性、公开化转变。
02《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招商引资公平竞争审查指引(试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招商引资公平竞争审查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平竞争政策深入实施,规范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竞争合作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引进项目、资金、人才、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者无形资产的经济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链式、对赌式、收购兼并式、总部经济式、牌照资源补缺式、产业引导基金式。
本指引所称政策措施,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产业发展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
(二)政策制定机关与经营者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
(三)特许经营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政策;
(四)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分析招商引资的具体环境和竞争状况,全面清理各类歧视性的优惠政策,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尽审,依法向社会和利益相关方公开,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完善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目录清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做好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存档备查工作。
第二章 审查要点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招商引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重点关注政策措施是否设置歧视性或者不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存在对外地经营者歧视性待遇、是否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是否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形成单一市场主体垄断,参考本指引所列因素合理评估分析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避免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分析市场准入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
(二)与项目特点、项目落地实际需要的匹配度;
(三)与本地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匹配度;
(四)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
(五)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第八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分析市场退出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根据招商引资的方式,考虑下列因素:
(一)在产业链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对本地产业链弱项的弥补、与本地经济发展的匹配度等因素;
(二)在对赌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对招商引资对象的业绩要求和评价标准是否公平、股权比例调整条件的设定是否合理、对本地产业集聚能力、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等因素;
(三)在收购兼并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外地经营者的行业特征、核心技术、市场前景、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
(四)在总部经济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对招商引资对象的注销、破产、转让、搬迁转移等条件的设置是否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是否存在阻碍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等要素自由流动等因素;
(五)在牌照资源补缺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对本地经营者技术短板的弥补、与本地经济发展的匹配度等因素;
(六)在产业引导基金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对招商引资对象的返投比例与条件的设置是否合理、产业引导基金的退出对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影响等因素。
第九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分析招标项目或者采购项目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的匹配度;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与本地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匹配度;
(四)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
(五)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第十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分析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
(二)与政策目标的匹配度;
(三)设置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对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程度。
第十一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析市场准入条件设置的歧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
(二)是否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符;
(三)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准入条件差别的正当性;
(四)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
(五)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第十二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分析招标项目或者采购项目条件设置的歧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
(二)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准入条件差别的正当性;
(三)不同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设置差别的正当性;
(四)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
(五)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第十三条 根据《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分析对外地经营者的歧视性待遇,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是否在行政审批、监管标准、税费缴纳等方面提出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三)差别待遇设置的正当性。
第十四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分析是否构成特定经营者,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待认定的经营者之间的控制权关系;
(二)待认定的经营者与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其他经营者的关系;
(三)在相关市场中经营者的数量和市场集中度。
第十五条 根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析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
(二)国际经贸协定是否有相关领域补贴的特殊规定;
(三)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
(四)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目标实现是否起决定作用;
(五)是否考虑到优惠政策的分类分级设置;
(六)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清晰具体客观;
(七)是否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平等待遇;
(八)是否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第十六条 根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分析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是否挂钩,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
(二)是否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
(三)是否属于国家支持海南的政策措施;
(四)政策措施与政策目标的匹配度;
(五)是否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平等待遇;
第十七条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审查涉及为实现社会保障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措施,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公共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
(二)政策措施与政策目标的匹配度;
(三)政策措施对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程度;
(四)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其他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参照本指引。